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第三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