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有关要求

  • 发布日期:2023-02-13
  • 来源于:全国-相关政府部门
2023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报有关要求

有关要求

(一)申请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且由博士导师继续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人员总比例可适当放宽。

(二)拟进站的获选人员须在名单公布后3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获选资格。

(三)设站单位对获选人员的资助经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其中,博士后日常经费全部用于获选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助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等),从获选人员完成办理进站手续并工作报到起按月计发,核发24个月;设站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由单位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不得从资助经费中列支。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和国际学术交流经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列支,在经费范围内,不设具体经费的比例限制,由获选人员自主统筹使用。

(四)设站单位应在获选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保障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并在出站留任、支持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与获选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做好绩效评价和成果追踪工作,将创新型科研成果作为考核重点,根据考核情况按一定标准或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支持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获选人员期满出站后,首次聘用岗位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五)获选人员确因科研项目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在获选人员和设站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设站单位按照“博新计划”国家资助标准对获选人员延期在站期间给予资助。

(六)获选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在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中单列在站博士后申报名额。获选人员在当前站内不得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站前、站中)。

(七)发挥“博新计划”示范引领作用,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博士后重点支持项目,加强配套投入,对获选人员给予倾斜支持。

(八)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设站单位“博新计划”实施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单位配套情况、人员培养成效,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设站单位综合评估的依据之一。

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申报,着力做好宣传,制定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与服务,广泛动员优秀博士毕业生及合作导师积极参与“博新计划”。

附件:1.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docx

2.博士导师推荐意见表.docx

3.博士后合作导师推荐意见表.docx

4.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专家评审指标.docx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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