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一)同一负责人、同一团队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
(二)总局已批准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资源不得重复申报。
(三)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积极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
(四)鼓励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实施,集成市场监管系统内外优质资源,联合申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产学研融通发展。
(五)联合申报要避免“拼盘”和“拉郎配”。联合申报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联合申报需选择其中一家单位为依托单位,其他单位为参与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汇总、核实各单位材料,并提出申请。联合申报各方应优势互补,并简述各单位在过去5年内开展合作研究及产出成果情况,明确各方在建设、运行管理、研究内容、重点任务等方面的职责和分工。在申报书附件中提供加盖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公章的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和分工。
(六)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或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以及能够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的技术创新中心,将予以优先支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