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度安排
(一)试点单位自评(2022年12月)。
试点单位对试点周期内整体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价达到考核评估要求的,填写《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附件2),形成《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3),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试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考核评估。
(二)组织考核评估(2022年12月—2023年2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成考核评估专家组,对本地区试点项目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且至少应包括1名发展改革领域和1名财政领域专家。
考核评估专家组按照规定程序(见附件4)开展考核评估。应注重挖掘各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创新举措和先进经验,并填写《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情况汇总表(附件5)。
(三)报送考核评估成果(2023年3月)。
2023年3月底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情况汇总表,以及各试点项目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总结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统一报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纸质材料1份,同时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电子版)。